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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念承德市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 


自身建设不断加强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20周年工作回顾(之五)

    20年来,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自身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在大力加强思想建设的同时,着力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完善各项职能。

    (一)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思想理论建设是提高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的基础,在整个自身建设中占首要地位。为适应职责任务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重要法律,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学习江泽民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知识,提高大家对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作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努力掌握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加强普遍学习的同时,为有针对性地搞好常委会议题的审议,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自九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采取组织法律知识讲座、“一会学一法”等形式,就常委会会议重要审议议题邀请有关人士讲解专业法律知识60余次,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和法律知识竞赛10余次。为拓宽视野,学习借鉴外地人大工作经验,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自1991年开始,先后参加全国24城市人大工作研讨会12次,举办全市地方人大工作研讨会11次。从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评议,推行“两制”、促进严格执法,提高会议审议质量,认真做好代表工作和信访接待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这些学习和研讨,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理解更加深刻,对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重大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加深,进一步明确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工作程序,为更好地行使职权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二)加强组织建设,为行使职权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2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组织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努力,在市委的领导和支持下,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逐届得到调整。1982年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六届),27名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年龄最大的71岁,平均年龄57.3岁。在市委的领导和支持下,七、八、九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下降至平均51.4岁、51.4岁、52.6岁。到1998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平均年龄下降到50.1岁,基本上形成年龄的梯次结构,为适应工作需要起到了较好作用。

    二是知识结构逐届提高。1982年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组成时,27名组成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7人,占总数的25.93%。到1988年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时,26名组成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增加到15人,占57.69%。1998年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组成时,31名组成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提高到27人,占87.09%。知识结构的变化,文化程度的提高,对增强常委会整体素质,适应工作任务的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机构设置不断完善。根据法定职责的需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市人大常委会的机构设置由不健全,到比较健全。目前,市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研究室、选任委、法工委、财经委、农经委、城建环保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党委和信访接待室。常委会机关机构的逐步健全,使体制得以理顺,职能不断完善,基本适应了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加强制度建设,使人大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制度是行使职能的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便于操作的各项制度。

    完善会议制度,推进人大工作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常委会会议是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和审议程序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民主的、法定的程序审议议案,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切实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具有重要意义。20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从完善职能,适应需要出发,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相继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等。这些规则和规定,就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形式及其职责、会议程序的确定、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列席、质询、发言、表决和旁听等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作为全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市人大常委会担负着全市行政区域内监督、任免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工作任务艰巨而繁重。为了规范常委会的工作程序,把人大工作和建设纳入法制轨道,市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的民主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加强作风建设,增强常委会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作风建设关系到战斗力的强弱、工作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改进作风,树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常抓不懈。一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自六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在常委会领导的带领下,围绕常委会会议的重要审议议题,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围绕社会稳定和民主法制建设,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写出了许多有情况、有分析的调查报告。二是坚持群众路线。市人大常委会把坚持深入基层、走访代表、联系群众、了解情况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及时倾听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在作好机关日常信访接待工作的前提下,还实行了主任接待日制度,受理来信来访,加强转办督办。三是扩大民主渠道。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和效果。从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次常委会会议前,在做好充分调查和准备的同时,就重点审议议题向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发征求意见函,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十届人大常委会起,为全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又实行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自选题目发言和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办法,对广泛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增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针对性,提高会议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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